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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宗教法人每年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該法上路5年內可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 宗教團體法草案曾分別於民國90、91、94、97年依程序送立法院審議;研擬草案的內政部說,這次重新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主要從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的角度,以及尊重宗教組織自主的前提下,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組織傳承制度,選擇依法成立「宗教法人」。 為妥適處理宗教團體財務問題,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每年必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則應經會計師簽證;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草案明訂宗教法人所有的宗教建築物作為宗教活動使用,得免徵房屋稅,基地得免徵地價稅。對於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宗教法人不得分配盈餘。 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接受捐獻的財物,應在接受捐獻後6個月內,將捐獻者姓名、金額或內容資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捐獻者查詢。 宗教法人辦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應將提供者的姓名、金額或內容相關資訊,在活動結束後30天內,對外公開及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昭公信。 這次通過草案也參採各界意見及因應宗教團體發展需求,對於目前1萬2000座登記有案寺廟,如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將改發給寺院、宮廟證,以維護其既有權益。 為維持農地農用政策,並兼顧宗教團體自食其力從事宗教修成活動,草案規定宗教法人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耕地,如果教制有以從事農耕自食其力、從事農耕使用5年以上、耕地距離宗教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一定合理範圍內,得在宗教團體法公布施行5年內,申請更名為宗教法人所有;申請累計總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1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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